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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1日 星期六

冬陽正暖



2016底的那個週末,我與妻子,二個加起來超過110歲的老人家,第一次到凱道上去參加活動。妻本來要搭火車,但她弄錯了取票的時間,所以只好跟著我一起搭比較昂貴的飛機。這一天,我們倆花了好幾千元,從台東飛到台北,單單只為了參加這場盛會。心中想的是,寧願現在心痛,不要將來後悔未曾發聲。

在豐年機場,我們遇到了原要到高雄場的好友,又遇到了其他幾位朋友。熟或不熟,我們聊了起來,知道有相同的目的地,心中原有的忐忑因而稍減。

和好友在松山簡單吃了午飯,再搭捷運前往凱道。在台大醫院站下車時,發現有許多人與我們一樣穿著白色的衣服。順著指引的標示前行,點點白衣慢慢地滙流成小河。走過捷運站的另一個出口時,看見一些年輕人揮舞著彩虹旗,向著流動的人群叫喊。我心中有點不安,不知道這是不是一個公民社會合適的做法。我相信,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感覺和想法的權利,但我也覺得這些孩子也應該學習尊重他人,不去別人的場子展現自己的勇氣。

人群在暖暖冬陽中徐行前進,到了景福門前,小河已滙集如大江,整個氛圍就愈來愈像個嘉年華會了。喇叭的樂音震耳,大螢幕上看到的是原住民團體的歌唱舞蹈,我差點忘了自己是為了一個更嚴肅的目的而來。

我們沒能與其他台東來的朋友會合,便逕自找了個空地坐下來。從來沒有集會遊行經驗的我不知道該帶個小板凳,席地而坐不久就已經腰酸背痛了 (所以,後面的年輕人看見的應該是個骨頭的老人家不太優雅地拼命換姿勢)。幸好節目安排的並不枯燥,主持人也三不五時就讓大家站起來唱唱跳跳,我才勉強地撐過這段將近4個小時的時光。

集會才開始不久,在我後方就有一陣騷動。「滾出去、滾出去」後面有一群人在喊著,我旁邊與前的人有許多人紛紛回頭看。我向來能忍住這樣的好奇心,讓自己能專注於台上朋友的分享。原來,是一位支持同運者混進了會場。對於舉辦與參與這場抗議集會的朋友們而言,這是不折不扣的鬧場,但媒體的記者卻將他報導成一位勇者。其實,他的行為真的不妥,既破壞了他人集會的秩序,也製造了更激烈的衝突情緒。

集會的過程當中,我偶爾就會閉目或皺眉 在主持人情緒太過激動或言詞太激烈的時候。在這個歷程中,雖然也能跟著歡喜地唱跳,但至終還是未能放下自己的理性。想起彼得‧杜拉克的那本「旁觀者」,少年的他從遊行隊首的執旗者角色退下,並能以作為一個旁觀者自得。我羨慕他的智慧,卻無法放棄自己的堅持。我雖然比較期待是一場無聲的靜坐,希望可以用比喧囂更大聲的靜默讓主政者聽見許多人無言的抗議,但也能明白為什麼台上的某些人會如此的悲憤 在他們於議題奮戰多年之後。

在輪流上台分享為什麼反對同婚修法的各界代表中,我最喜歡那個大學女老師的分享,她輕柔而堅定地用數據告訴我們家庭與婚姻的重要性 (我知道,換作是我,我絕對無法在這麼大的場面、這麼短的時間將事情如此有條理地說清楚)。此外,我也非常喜歡「鋼鐵人醫生」的分享,他坐在輪椅上,不激情卻很有力地表達「接納不代表認同」的信念。其實,「接納不等於認同」是我稍早在飛機上感靈光一閃得到的一句話,卻在同一個下午由不同的人口中宣告出來,難怪對他的分享特別有共鳴。

快六點時天已黑,雖然集會還沒結束,但我們因為與兒子有約,必須先走。走到景福門左轉後,前面的人群突然塞住完全動彈不得,指揮交通的人建議大家繞路而行,避免衝突。我們穿越馬路走到路的對面,發現是一小群同運者擋住了人群的去路,旁邊有警察在維持秩序。當下其實心中很納悶為什麼區區幾十個人,就能讓千百個人繞路而行?

與下午的集會相比,晚上與兒子吃飯走的是溫馨的調性。他前一天雖然沒有被溫情打動來陪我一起到凱道走走,卻跟我們分享了他與好朋友在這件事上曾有的討論與想法,他的分享讓我與妻稍得寬慰。

群眾運動很容易讓參與者興奮,但其實也應該令人害怕。當我們發現有許多人與我們有相同信念時,我們興奮;當我們在震天的音樂中舞動時,我們興奮;當我們在口號聲中振臂時,我們也興奮。然而,群眾運動會讓我們以為自己比真實的我更有power,群眾運動也會讓我們更相信自己是對的,群眾運動有可能會讓我們採取更極端的決策;這些,都應該讓我們害怕。所以,若非必要,在民主社會實在不宜太常用走上街頭作為表達意見的方式。可惜的是,集結人頭展現實力似已成為台灣社會或政治議題角力的常態方式了。所以,大多數的集會遊行結束之後,有多少人總是個可以爭論的話題。主辦單位、警察、反對團體總能估出差距很大的數字,為的是增強媒體的議題性。但這次,一場塞爆凱道的反同婚集會活動,主流媒體卻全然雲淡風輕,令人不解。


(借用主辦單位照片,有圖有真像)

55歲的我,第一次上凱道;很不幸地,卻可能不是最後一次上街頭。應該是三月吧,當同婚修法在立院要二讀三讀的時候,你應該還會在那個熱點看見我的身影。冬陽正暖,但我心中有點悲涼心想,當一個社會連中產階級的中老年人都要走上街頭才能讓政府聽見心聲時,這國家的前途難道值得擔憂?

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

從齊宣王到我寶貝兒子 – 談訴諸憐憫的謬誤

不知道你是否熟悉齊宣王「見牛未見羊」的故事 (放在文末供參考)?齊宣王因為看見將要被殺的牛發抖的樣子,心中不忍而希望免牛一死,所以換了一隻羊來獻祭。雖然這段「見牛未見羊」的故事被孟子拿來稱 讚齊宣王的仁心,但它卻真切地說明了人所共有的心理狀態:人會因為看見眼淚、聽見哭聲而不忍,而更同情。但反過來說,「以羊易之」的羊就有點倒楣,被拿來 當祭品只因牠的顫慄未曾被看見。

憐憫之心人皆有之,能夠感同身受是我們之所以為人重要的特質。所以雖然自古以來「說之以理」和「動之以情」就是人類影響他人的重要取徑,但比較起來,情緒的渲染比理性的析解更顯直接而有效。

多年前,學校的前輩夏老師邀了一個基金會的副執行長來演講。講完後夏老師問我有什麼感想。我的回應是:「完全不知道這個人講的重點是什麼,但是非常感動。如果他現在開口跟我募款,我應該會毫不猶豫地捐錢!」情感動人的力量實在強大。

然而,在討論議題時,我們很容易犯下「訴諸憐憫的謬誤」,這是一種透過「挑起對方的同情與愧疚,以博取他人支持自己的想法」,而非使用有效的邏輯思辨來論證的非形式謬誤。例如:
‧ 「我祖父是228的受害者,我們曾經過得那麼辛苦的日子,所以大家一定要投我一票。」(所以,我們是要選誰的家庭比較苦嗎?)
‧ 「老師,我寫這篇論文,寫到胃出血,這樣還不能畢業,我就要去跳樓了!」(可是,要畢業還是要看論文,不能看胃的出血量啊!)

我們家兒子小時候也常使用這個方式爭取福利。例如,全班同學的零用錢都比他多、揚揚的壓歲錢有多少萬、很多同學都有手機。所以,他是如此的可憐,我如果不 同意改善他的福利,彷彿便是全世界最狠心的父親。這正是訴諸憐憫的厲害之處,其苦難與訴求未必有合理的邏輯性,但拒絕接受其論點卻會立刻招致沒愛心、沒同 情心的評價。

要強調的是,強調「訴諸憐憫的謬誤」並不是說訴諸憐憫者的苦難是不真實的,或者我們的憐憫是多餘的、是無用的,而是說在理性的思辨中,誰受了比較多的苦並不會使他的訴求或論證更有道理;不接受訴諸憐憫者主張的人,也未必就是「沒血、沒眼淚」的壞人。

在同婚的爭議中,同性戀者受了多少的苦、承受多少的傷害常常被拿來作為支持同婚的論點。然而,每一次使用這樣的方式在表達或辨證時,幾乎不可避免地要犯 「訴諸憐憫的謬誤」。因為,如果你可以說用性戀的苦論證同婚的必要性,反同婚者就可以舉多少母親的憂傷論證同婚的不妥,其他人也可以舉許多未婚女性的痛苦 來支持一夫多妻制 (因為可以讓更多女性享受婚姻生活)。然而,這些全都是「訴諸憐憫謬誤」的範例。

訴諸憐憫的謬誤還可以用更細膩的方式表達,雖然它的論述本質是一樣的。例如:「如果被殺的是你的家人,你還會贊成廢除死刑嗎?」、「如果你的孩子或孫子正 好也是痛苦的同志,你還是會反對同婚嗎?」雖然這種問法看起來似乎是要幫助不同意見者能「設身處地」去理解對方的立場,但底下的假設其實是:「你之所以反 對同志結婚,是因為你沒有嚐過同志被迫害的苦,如果你也有同志的孩子,應該就能體會他們有多苦,也就不會再堅守教條反對同婚了!」

我的回應是:我贊成立菸害防治法不是因為我的兒子或好朋友也可能染上抽煙惡習,我贊成立特殊教育法並不是因為我兒子或孫子也可能是身心障礙者,我贊成台灣 (不像德國) 道路要有限速不是因為我兒子也有可能開太快撞死 (雖然常將速限當參考用的他出事的機率比其他人大)。我贊成立這些法規,是因為我認為這樣做對我們的國家、社會、社區、家庭和個人都會帶來較高的福祉。為 了使這個社會可以有比較穩定的家庭制度,以致於有更多更健康幸福的下一代、下下代可以繁衍興盛,不管我的兒子或孫子是不是、有沒有可能成為同性戀者,我都 不贊成同性婚姻。

昨晚,我邀二個兒子今天陪我到凱道散步。在說服的過程中,我還是用了「裝可憐」的技法,希望他們能因為同情我這個老頭子能陪我一程。雖然我的詭計未能得 逞,我還是很高興自己能「偷偷靠一下」這二個寶貝兒子。(咦,不是說這一招很厲害嗎?居然沒成功,難道是從小就被我訓練成不吃這一套了嗎?)
話說回來,生活中訴諸憐憫就算了,影響的也就你和你周遭的人。但在這麼重要的婚姻制度上,最好還是理性一點來思考,要讓我們的社會長治久安,國家倒底應該鼓勵哪一個或哪一些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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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牛未見羊」的出處
齊宣王問曰:「齊桓、晉文之事,可得聞乎?」孟子對曰:「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後世無傳焉,臣未之聞也;無以,則王乎!」
曰:「德何如,則可以王矣?」曰:「保民而王,莫之能禦也。」曰:「若寡人者,可以保民乎哉?」曰:「可!」曰:「何由知吾可也?」曰:「臣聞之胡齕曰: 『王坐於堂上,有牽牛而過堂下者,王見之,曰:「牛何之?」對曰:「將以釁鐘。」王曰:「舍之,無不忍其觳觫,若無罪而就死地。」對曰:「然則廢釁鐘 與?」曰:「何可廢也?以羊易之!」』不識有諸?」曰:「有之。」曰:「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為愛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曰:「然!誠有百姓者。 齊國雖褊小,吾何愛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無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曰:「王無異於百姓之以王為愛也;以小易大,彼惡知之?王若隱其無罪而就死地, 則牛羊何擇焉?」王笑曰:「是誠何心哉!我非愛其財,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謂我愛也。」曰:「無傷也,是乃仁術也。見牛未見羊也。君子之於禽獸也,見 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

也許,所謂的「婚姻平權」只是個神話.....



這是一段不是那麼有趣但很基礎的論證,敬請參考。

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且婚姻本質自始即為可任意定義而無倫理意義的社會制度
則,
任何N+M (N0M0N+M2) 的組合,

無論組成者之人數、性別、年齡與親屬關係,
皆應有完全相同之婚姻組成權利。

今國家婚姻法令僅使 (N=1 & M=1),且(男齡>18 & 女齡>16),且(6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結婚為可能。
是以,此婚姻法為歧視及不公。

今僅修法使 (N=2, M=0) (N=0, M=2) (男齡>18 & 女齡>16),且(6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結婚為可能,
則仍為對 (N=1, M=3) (N=3, M=1) 及前述二種組合之外的其他任意組合為不公或歧視。

因此,在婚姻法制上欲達「法律之前人人平」之境,國家僅有二途可循:

(1) 廢除法訂婚姻制度,國家退出關於「何種婚姻為社會可欲」之爭論,讓社會、文化、宗教或個人,各依其所好組成家庭,不鼓勵任何婚姻制度。(因此,結婚與否不影響稅額高低、婚姻福利….。此做法同時避免歧視獨身者及意欲與人類之外的事物結婚者。

(2) 修訂婚姻法規,尊重接納現存社會、文化、宗教認可或個人能想像提出的任何人數、性別、年齡、及親屬關係之組合。(國家同意「任何型態之婚姻皆為可欲」之理念,但此做法歧視獨身者)

任何反對 (1) (2) 的人,基本上即係以個人之意識型態拒斥他人取得幸福之歧視行為。

所以,
也許,婚姻在實際操作上是個不可能平權的法律制度;
或者,
自人類有婚姻制度以來,婚姻在本質上即與「法律平權」無關,而與「保障人類能穩定地組成家庭、繁衍後代」有關。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寵物貓與同婚修法

所有的貓都是動物
有些動物是寵物
所以有些貓是寵物

以上是一個演繹推理的例子,你覺得它是個有效的論證嗎?
或者說,你覺得這個推論合理嗎?是對的嗎?

如果你在判定這個推論上有困難,不必難過,因為要判定這個推論是否有效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你毫不猶豫地就認為這個推論是合理的,恭喜你,你錯了!這是一個在心理學中被用來說明我們容易犯思考錯誤的例子,被稱為「信念偏誤」(belief bias)。

要讓人看出它是錯誤的邏輯推論,一個不錯的方法是把「貓」這個詞換成「恐龍」,於是我們得到以下的論證推理:

所有的恐龍都是動物
有些動物是寵物
所以有些恐龍是寵物

然後我們會驚覺這個推論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們知道「有些恐龍是寵物」這個結論不太可能是正確的。

這樣的錯誤之所以被稱為信念偏誤,是因為當一個推理的結論是我們本來就相信的,我們往往傾向於接受它是一個正確的推理,即使整個推論在本質上是無效的。。當我們有信念偏誤的時候,推論的有效性完全不是重點,重要的是最終的結論是否符合我的認知系統。

在討論同婚議題時,要理性思考和討論是難的,因為它從在本質上終究是個價值判斷的問題,再怎麼「講道理、說理由」,很多時候都只是「信念的陳列」而已。對某些支持同婚者而言,「所以我贙成同婚修法」就如「所以有些貓是寵物」一樣理所當然;但就反對者而言,「所以我贙成同婚修法」其實比較像「所以有些恐龍是寵物」;反之亦然。

因著我的「出櫃」,我的好朋友曾世杰老師也在他臉書上「出櫃」發文支持同婚。他思緒敏捷,論點明確,看過他文章的朋友,很難不點頭如搗蒜。曾老師的文章很長,但僅有後半部的重點是闡述為什麼他支持同婚,我在這兒將他的論點簡單摘要,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看他的臉書 (如果我摘要有誤可以告訴我)。他支持同婚的辯證摘要如下:

1. 相愛是二個人的事,如果他們沒有礙著別人,我們應該讓他們結婚。
2. 但台灣現況的法律,是對同性的伴侶是不尊重的,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3. 基督徒反對同婚的理由從技術層面到邏輯層面都沒道理。
4. 基督徒信仰的聖經也隨時代改變,已經從律法轉變到愛了。
5. 所以,我贊成同婚修法。

我再三檢視,實在很難接受這一組論證的有效性,反而隱約覺得這是個信念偏誤的實例。今天,先針第一點回應。

在他支持同婚論點的第一點,他是這樣寫的:

「我總覺得,兩人相愛、決定終身廝守,不管雙方的各種特質如何,那是他們兩人的事,不會妨害他們兩人之外的其他人。我們應該提供「無障礙的環境」,讓他們安心相愛。」

把這段讓人動容的話摘要一下,化約成更簡單的同婚論述,大約是這樣的:

「相愛的人應該可以結婚,相愛是二個人的事,如果他們沒有礙著別人,就應該讓他們結婚。」

聽起來很有道理呢?不是嗎?當然不是!

首先,相愛與否從來就不是能否結婚的必要或充份條件;過去不曾是,以後也不太可能是。不論是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相愛卻不能廝守當然是悲劇,但異性戀者並不是因為相愛才取得婚姻門票的。有人奉子成婚,有人寂寞難耐,有人嫁入豪門,有人騎虎難下,這些人結婚時未必真心相愛,卻也沒有人因此失去結婚資格。沒有愛的婚姻當然也是件悲劇,但當婚姻中的二人彼此反目成仇時,卻也並不使婚姻從此失效。此外,若相愛的同性戀者並不比不相愛的同性戀者更有資格主張擁有合法婚姻的權利,該討論的就應該是「同性戀者」不能結婚的問題而不是「相愛的同性戀者」不能結婚的痛苦。如果相愛卻不能結婚的同性戀者的眼淚令人動容,相愛卻不能結婚的表兄妹眼淚又如何?相愛卻不能結婚的14歲少男少女的眼淚呢?所以,人若相愛就全力相愛吧!決定廝守,就祝福他們能白頭偕老吧!在婚姻的框架之內或之外,我們祝福相愛的人能幸福美滿。但是,婚姻作為一個社會制度,是一個文化發展的結果,婚姻作為國家法律規範的制度卻是立法者武斷的作為,但不論如何,有愛與否都從未曾被設計進婚姻法制之中 – 過去未曾,以後也不太可能!

其次,婚姻法律的修訂並不是一件「沒有妨害別人的事」。如果國家完全放手,不再以法律或行政權規範婚姻制度,而是讓國家內的人民各依其族群、宗教、信仰、文化、社區的俗例而行。回教徒娶幾個妻子,基督徒嚴守一夫一妻,傳統華人依經濟能力娶二房三房,阿美族採母系社會婚贅男子,LGBT亦各依所好結婚嫁娶,誰用什麼方式結婚當然也就不容他人置啄。可是當國家介入婚姻制度,以立法規範婚姻,以行政措施強化 (或打擊) 婚姻制度時,婚姻制度就成為「我們大家的」婚姻制度。你愛了誰、愛得真不真切我無權干涉,你的婚姻幸福或痛苦我管不著;但是如果談的是婚姻法制的修訂,就一定跟「我們」有關 (不論你我是否如此認定或感覺)。因為,要修法,就一定會有一些人的權利會被限縮或擴張、有一些人的生活會變得比較不方便、有一些新的政府支出要由我繳的稅支付、有一些人的孩子所要受的教育內容會有所改變。你們的相愛或許沒有妨害別人,但因著你們相愛而修改婚姻制度相關的法律,卻必然影響這個公民社會的其他人,而終究成為「我們大家的事」!

花了好長的篇幅,以曾老師的發文為例,想說的是,「有愛無礙、支持同婚」的理由聽起來很響亮,但基本上仍只是信念的陳述而不是個有效的論證。不過,如果有些人的態度是:不管論證是否有效,我還是接受支持同婚的這個結論。或許,就犯了信念偏誤的錯。

針對相愛應該就可以結婚的那個論點,我覺得改成底下的敘述或者會比較合理一點:

「相愛的人有的人可以結婚有的不行,結緍的人有的相愛有的不相愛,所以相愛與結婚是相關但不同的二件事,結婚制度並非以相愛與否為前提建立的。不論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者,相愛與否都不影響他們結緍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相愛是二個人的事,如果他們的相愛沒有礙著別人,也許可以結婚,也許因著某些原因還是不適合結婚。如果因著二個人相愛 (或不一定相愛) 想結婚而需要修訂國家相關的法律,就一定會影響同一個公民社會的其他人,也就成為一個公共的議題,而不再是這二個人的私事。」

唉!連自己都覺得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