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寵物貓與同婚修法

所有的貓都是動物
有些動物是寵物
所以有些貓是寵物

以上是一個演繹推理的例子,你覺得它是個有效的論證嗎?
或者說,你覺得這個推論合理嗎?是對的嗎?

如果你在判定這個推論上有困難,不必難過,因為要判定這個推論是否有效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你毫不猶豫地就認為這個推論是合理的,恭喜你,你錯了!這是一個在心理學中被用來說明我們容易犯思考錯誤的例子,被稱為「信念偏誤」(belief bias)。

要讓人看出它是錯誤的邏輯推論,一個不錯的方法是把「貓」這個詞換成「恐龍」,於是我們得到以下的論證推理:

所有的恐龍都是動物
有些動物是寵物
所以有些恐龍是寵物

然後我們會驚覺這個推論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們知道「有些恐龍是寵物」這個結論不太可能是正確的。

這樣的錯誤之所以被稱為信念偏誤,是因為當一個推理的結論是我們本來就相信的,我們往往傾向於接受它是一個正確的推理,即使整個推論在本質上是無效的。。當我們有信念偏誤的時候,推論的有效性完全不是重點,重要的是最終的結論是否符合我的認知系統。

在討論同婚議題時,要理性思考和討論是難的,因為它從在本質上終究是個價值判斷的問題,再怎麼「講道理、說理由」,很多時候都只是「信念的陳列」而已。對某些支持同婚者而言,「所以我贙成同婚修法」就如「所以有些貓是寵物」一樣理所當然;但就反對者而言,「所以我贙成同婚修法」其實比較像「所以有些恐龍是寵物」;反之亦然。

因著我的「出櫃」,我的好朋友曾世杰老師也在他臉書上「出櫃」發文支持同婚。他思緒敏捷,論點明確,看過他文章的朋友,很難不點頭如搗蒜。曾老師的文章很長,但僅有後半部的重點是闡述為什麼他支持同婚,我在這兒將他的論點簡單摘要,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看他的臉書 (如果我摘要有誤可以告訴我)。他支持同婚的辯證摘要如下:

1. 相愛是二個人的事,如果他們沒有礙著別人,我們應該讓他們結婚。
2. 但台灣現況的法律,是對同性的伴侶是不尊重的,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3. 基督徒反對同婚的理由從技術層面到邏輯層面都沒道理。
4. 基督徒信仰的聖經也隨時代改變,已經從律法轉變到愛了。
5. 所以,我贊成同婚修法。

我再三檢視,實在很難接受這一組論證的有效性,反而隱約覺得這是個信念偏誤的實例。今天,先針第一點回應。

在他支持同婚論點的第一點,他是這樣寫的:

「我總覺得,兩人相愛、決定終身廝守,不管雙方的各種特質如何,那是他們兩人的事,不會妨害他們兩人之外的其他人。我們應該提供「無障礙的環境」,讓他們安心相愛。」

把這段讓人動容的話摘要一下,化約成更簡單的同婚論述,大約是這樣的:

「相愛的人應該可以結婚,相愛是二個人的事,如果他們沒有礙著別人,就應該讓他們結婚。」

聽起來很有道理呢?不是嗎?當然不是!

首先,相愛與否從來就不是能否結婚的必要或充份條件;過去不曾是,以後也不太可能是。不論是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相愛卻不能廝守當然是悲劇,但異性戀者並不是因為相愛才取得婚姻門票的。有人奉子成婚,有人寂寞難耐,有人嫁入豪門,有人騎虎難下,這些人結婚時未必真心相愛,卻也沒有人因此失去結婚資格。沒有愛的婚姻當然也是件悲劇,但當婚姻中的二人彼此反目成仇時,卻也並不使婚姻從此失效。此外,若相愛的同性戀者並不比不相愛的同性戀者更有資格主張擁有合法婚姻的權利,該討論的就應該是「同性戀者」不能結婚的問題而不是「相愛的同性戀者」不能結婚的痛苦。如果相愛卻不能結婚的同性戀者的眼淚令人動容,相愛卻不能結婚的表兄妹眼淚又如何?相愛卻不能結婚的14歲少男少女的眼淚呢?所以,人若相愛就全力相愛吧!決定廝守,就祝福他們能白頭偕老吧!在婚姻的框架之內或之外,我們祝福相愛的人能幸福美滿。但是,婚姻作為一個社會制度,是一個文化發展的結果,婚姻作為國家法律規範的制度卻是立法者武斷的作為,但不論如何,有愛與否都從未曾被設計進婚姻法制之中 – 過去未曾,以後也不太可能!

其次,婚姻法律的修訂並不是一件「沒有妨害別人的事」。如果國家完全放手,不再以法律或行政權規範婚姻制度,而是讓國家內的人民各依其族群、宗教、信仰、文化、社區的俗例而行。回教徒娶幾個妻子,基督徒嚴守一夫一妻,傳統華人依經濟能力娶二房三房,阿美族採母系社會婚贅男子,LGBT亦各依所好結婚嫁娶,誰用什麼方式結婚當然也就不容他人置啄。可是當國家介入婚姻制度,以立法規範婚姻,以行政措施強化 (或打擊) 婚姻制度時,婚姻制度就成為「我們大家的」婚姻制度。你愛了誰、愛得真不真切我無權干涉,你的婚姻幸福或痛苦我管不著;但是如果談的是婚姻法制的修訂,就一定跟「我們」有關 (不論你我是否如此認定或感覺)。因為,要修法,就一定會有一些人的權利會被限縮或擴張、有一些人的生活會變得比較不方便、有一些新的政府支出要由我繳的稅支付、有一些人的孩子所要受的教育內容會有所改變。你們的相愛或許沒有妨害別人,但因著你們相愛而修改婚姻制度相關的法律,卻必然影響這個公民社會的其他人,而終究成為「我們大家的事」!

花了好長的篇幅,以曾老師的發文為例,想說的是,「有愛無礙、支持同婚」的理由聽起來很響亮,但基本上仍只是信念的陳述而不是個有效的論證。不過,如果有些人的態度是:不管論證是否有效,我還是接受支持同婚的這個結論。或許,就犯了信念偏誤的錯。

針對相愛應該就可以結婚的那個論點,我覺得改成底下的敘述或者會比較合理一點:

「相愛的人有的人可以結婚有的不行,結緍的人有的相愛有的不相愛,所以相愛與結婚是相關但不同的二件事,結婚制度並非以相愛與否為前提建立的。不論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者,相愛與否都不影響他們結緍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相愛是二個人的事,如果他們的相愛沒有礙著別人,也許可以結婚,也許因著某些原因還是不適合結婚。如果因著二個人相愛 (或不一定相愛) 想結婚而需要修訂國家相關的法律,就一定會影響同一個公民社會的其他人,也就成為一個公共的議題,而不再是這二個人的私事。」

唉!連自己都覺得煩!

同婚與正義也有關?

雖然這本書的大名早就如雷貫耳,妻也將它放在牀頭好一段時間了,我直到最近才認真地讀完了這本書。也是在過往好長一段心思紛亂的日子中,難得沒用「翻閱法」囫圇吞下的書。不愧是哈佛大名師,作者透過許多讓人兩難的實例,逼著我們思考什麼才是「正義」,然後,用簡單易懂的方式,讓我們這些哲學素人略略理解,千百年以來的的賢人智者對相關的議題可能有什麼解法。

讓我意外驚喜的是,作者對於同性婚姻這件事,也提出了一些有趣的見解 (也許不該意外,畢竟同婚在美國已經吵很久了)。他的立場相對中立,解析的理路也很清楚,我覺得很值得思考,不論你是同婚的贊成者、反對者或路人甲。

桑德爾的論證精采,我沒有必要也沒有能力狗尾續貂,只能將他關於同性婚姻議題論述的一段結語放在這兒當梗,聰慧如你,如果有機會細讀此書,應該會得到比我更多的啟發。桑德爾如是說:

仔細檢視同性婚姻合法化之例,我們就會發現,非歧視與自由選擇並不足以構成贊成理由。要決定誰具有合法結婚權,就必須思考婚姻目的何在,推崇的是哪些美德。這就把我們帶進道德上的紛擾地帶,讓我們在莫衷一是的多種良善觀之間沒辦法不選邊站。」(p.289)

有些人好奇我反同婚的理由,暫用這段話作為還待展開的回答。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也算出櫃



約莫20年前,我剛到台東師院不久。一個男孩來找我,掙扎了半天,為的是告訴我他是個同性戀者,問我對於同性戀者有什麼看法。也差不多是那些年間,一個高中男生,在參加完我們家的小組聚會後,晚上打電話給我,問我:「老師,你也是嗎?」。「是什麼?」「是那個啊!」「那個什麼?」「就是喜歡男生啊」。嗯,也許是我從國中以來就看起來比較陰柔 (套句兒子的話,是假文青),或者是那時的我給了他們一點 (不一定正確的) 安全感,讓他們願意告訴我在那個時候還不那麼被接納的性取向。

這些年間,性別議題炒得火熱,甚至,整個氛圍是反轉了的。一時之間,性與性別的多元性才是主流,才是政治正確。如果有人不贊成同性戀,不同意同性婚姻修法,被同儕批評的機會恐怕遠遠高於被稱許的機會。而且,很多時候所承受的會是相當激烈的言語。於是,很多人 (包括我自己),很少在這個議題上多說什麼。怎麼說呢?一開口,就要準備與一些親朋好友絕裂的吧?一表態,就要準備接受質疑的吧?(不是說自己的想法不容質疑,而是,有時那些爭論其實很煩人!)

更何況,一個中產階級的老男人如我,在這個議題上,自始便站在不利的地位上 (如果反對同性婚姻,就必然是「恐同的父權主義保守份子」),加上自己的基督徒的身份,要在這個議題上表達與當今當權顯學不同的意見,那更是極端的政治不正確 (隨手就可以送我「沒有耶穌基督愛心偏激狹隘的宗教狂熱份子」帽子一頂)。所以我佩服李天柱、張鳳書,能在鎂光燈下,在懷著敵意的媒體前,能勇敢地說出自己的信念。(是真英雄啊!)

我雖然沒有他們那麼勇敢,但也不能繼續怯懦地躲在角落。我不喜歡紛爭,但也不得不發聲 在台灣社會婚姻制度的關鍵時刻。温柔而堅定地,我想跟你/妳說:

我反對同性婚姻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