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段不是那麼有趣但很基礎的論證,敬請參考。
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且婚姻本質自始即為可任意定義而無倫理意義的社會制度
則,
任何N男+M女 (N≧0,M≧0;N+M≧2) 的組合,
無論組成者之人數、性別、年齡與親屬關係,
皆應有完全相同之婚姻組成權利。
今國家婚姻法令僅使 (N=1 &
M=1),且(男齡>18 & 女齡>16),且(無6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結婚為可能。
是以,此婚姻法為歧視及不公。
今僅修法使 (N=2,
M=0) 或 (N=0, M=2) 且(男齡>18 & 女齡>16),且(無6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結婚為可能,
則仍為對 (N=1,
M=3) 或 (N=3, M=1) 及前述二種組合之外的其他任意組合為不公或歧視。
因此,在婚姻法制上欲達「法律之前人人平」之境,國家僅有二途可循:
(1) 廢除法訂婚姻制度,國家退出關於「何種婚姻為社會可欲」之爭論,讓社會、文化、宗教或個人,各依其所好組成家庭,不鼓勵任何婚姻制度。(因此,結婚與否不影響稅額高低、婚姻福利….。此做法同時避免歧視獨身者及意欲與人類之外的事物結婚者。
(2) 修訂婚姻法規,尊重接納現存社會、文化、宗教認可或個人能想像提出的任何人數、性別、年齡、及親屬關係之組合。(國家同意「任何型態之婚姻皆為可欲」之理念,但此做法歧視獨身者)。
任何反對 (1) 或 (2) 的人,基本上即係以個人之意識型態拒斥他人取得幸福之歧視行為。
所以,
也許,婚姻在實際操作上是個不可能平權的法律制度;
或者,
自人類有婚姻制度以來,婚姻在本質上即與「法律平權」無關,而與「保障人類能穩定地組成家庭、繁衍後代」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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